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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,有效防治大气污染,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,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均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。
二、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,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,建立以乡镇、行政村(社区)、村民组为网格单元的多层次网格化管理体系,层层落实工作责任,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,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。各村民组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秸秆禁烧工作。
三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,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,乡镇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。情节严重的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。因焚烧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,造成财产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罚。
五、县、乡镇层层派出督查组,实行24小时巡查,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,及时曝光秸秆禁烧行为。对因工作不力、失职渎职,造成大面积秸秆禁烧的有关责任人,将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理。
六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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